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计量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压力容器的规范管理,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室教学、科研等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中国计量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中量大〔2019178号),《中国计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量大〔20188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设备属于压力容器的管制范围:

(一)最高工作压力≥0.1Mpa

(二)容积≥30 L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三条 压力容器类别:根据危险程度由低到高,压力容器依次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第类压力容器、第类压力容器。

第四条 压力容器品种划分:按照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划分为:

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反应器、反应釜、聚合釜、合成塔、变换炉、煤气发生炉等;

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等

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4.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用于储存或者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形式的储罐。

第五条 作为其它仪器设备附属的压力容器,均作为独立个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气瓶管理按照《中国计量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其它压力容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学校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总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分院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压力容器安全责任制,每台压力容器均要有安全责任人。

(二)贯彻执行压力容器有关的国家及学校相关法律、规范等。

(三)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开展压力容器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组织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每月至少1次),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六)组织编制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七)负责本单位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第九条 压力容器分院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压力容器的设备台帐及检定台账。

(二)建立与管理压力容器技术档案,一台一档。

(三)配合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各项目常管理工作。

(三)督促与检查压力容器安全责任人做好压力容器及附件的定期检验、年度检验工作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压力容器安全责任人是本台设备的第一责任人,应具有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其岗位职责:

(一)负责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二)按要求自觉提供压力容器建档文件及资料。

(三)编制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预案。

(四)做好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紧急切断阀)定期检验及年度检查工作。

(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六)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七)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八)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九)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第三章  压力容器的申购与入库

第十一条 申购

(一)学校对购买压力容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置。

(二)申购人填写《压力容器申购表》,经学院(中心)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经批准后方能购买。

(三)购置压力容器,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证的单位。

进口压力容器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还需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第十二条 安装

压力容器安全责任人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如不需要安装的压力容器仍需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一)持审批过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安全附件校验合格证明,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

(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办理注册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3.检验合格报告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四条 将压力容器相关资料提交给本单位压力容器管理员,压力容器管理员出具《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交接单》。

第十五条 凭《压力容器申购表》,《压力容器安全责任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交接单》及资产入库相关凭证办理入库。


第四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后,才准予使用。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压力容器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各使用学院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详见第十八条);

(三)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四)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五)压力容器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说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六)有关事故处理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

(一)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洗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二)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只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四)设计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五)进口压力容器的安装及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操作规程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熟悉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二)掌握负责容器的操作方法,掌握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了解运动中应重点检车的项目和部位,了解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一条 年度检查:学校每年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第二十二条 异常情况处理

(一)应急措施和报告:压力容器发生以下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且及时分院领导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告:

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者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情况;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

10.其他异常情况。

(二)隐患处理

安全责任人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检验,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超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

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需安全责任人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经过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停用、过户、移装

不得购买报废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停用、过户、移装,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压力容器以及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压力容器,使用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且进行耐压测试。

第二十五条 水质要求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应当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其水质应当符合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与安全附件校验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一)报检:使用单位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检验需提交的资料

1.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含现场组焊)资料,包括制造单位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真空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测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资料;

4.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

5.使用管理资料,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各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6.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延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

本条1-4项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周后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如发生移装、改造及重大维修等)进行审查。

(三)周期: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报告交付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员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七条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一)安金附件检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安全阀,检验是符在校验有效期内:

2.爆破片装置,检验是否按期更换;

3.压力表,检验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检定要求的压力表)。

4.应当到有具有安全校验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附件校验;

(二)安全附件的选用与安装要求:

安全阀:

1.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者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眼里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当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截面积,应当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只见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

5.新安全阀应当校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

压力表:

1.选用的压力表,应当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设计压力小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得低于2.5级,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得低于1.6级;

3.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

4.装设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等不利影响;

5.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并且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

6.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和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

7.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六章  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与报废

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改造与维修

(一)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只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该店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的等。

(二)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是指主要受压原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83.14.1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补焊。

(三)压力容器的改造与重大维修必须由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四)压力容器改造与重大维修前,由从事压力容器改造维修的单位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五)改造、维修压力容器前,压力容器安全责任人应当参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报废

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压力容器报废须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经批准后参照设备报废相关程序进行报废,并应当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关于简单压力容器:

(一)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以产品铭牌标注为准。

(二)未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外,其它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按第二十六条进行定期检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规定》(量实验〔201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