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学业优秀且平均学分绩点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平均绩点均达到2.0(含)。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本科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的;
(二)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的;
(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平均绩点未达到2.0的;
(四)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在校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六)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受处分的。
第四条 仅因成绩原因未获学位的学生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五款、第六款情况的学生,若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在情况发生之后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第一次进入毕业审核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复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
1.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
2.在学校规定的A类学科竞赛以及参照A类竞赛执行的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3.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前3名,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前3名的主力队员;
4.省级以上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关键演员。
(二)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个人荣誉称号或学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在《中国计量大学国内一级、核心学术期刊和国家级出版社目录》的一级期刊中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为中国计量大学,以当年发表文章的期刊原件为准。
(四)通过申报获得发明专利证书且发明人排名在前两位。发明专利证书不得有转让、变更或者购买记录。
(五)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1.获得国内研究生入学资格;
2.获得国外研究生入学资格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除学历、学位条件外,其他入学条件均达到;
(2)有效期内的雅思成绩总分不低于6.5分,听说读写各单项成绩不低于6.0分。
(六)完成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省内欠发达地区一年及以上。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初步名单,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复核学位申请名单。
(三)教务处将复核后的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从2019级本科生开始施行。其他年级本科生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