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以修读其他专业,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实施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制度(以下统称第二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
第一条 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条 双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条 双学位: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修读其它学科门类作为第二学位。修满双学位要求的学分数、达到双学位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可获得双学位证书。第二学位和第一学位不得属于同一学科门类。
第四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证书都由学校颁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第六条 申请第二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修完两个学期的课程。
(二)成绩优良,学有余力,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应在2.0(含)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
(四)修读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大学英语期末考试平均成绩80分以上。
(五)符合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设置的其他录取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将录取条件报教务处审核后,将招生简章公布于学校网站。
第八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详细了解第二专业的教学计划,熟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系,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然后自主确定第二专业。
第九条 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招生简章为准)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计量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推荐、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择优选拔,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条 核准修读的学生到第二专业所在学院领取交费单,到计财处办理交费手续,凭交费收据到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办理听课证、领取课程表。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将第二专业学生名单、课程安排等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各学院第二专业修读人数最多不得超过省教育厅批准的同年级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最少不得少于20人,具体开班人数由第二专业开办学院视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第二专业一经选定并报学校批准后,学生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退选。确系有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由学生提出申请,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学生退修第二专业后,已修学分作为校选课学分,已交学费不退。
第四章 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20学分;双专业总学分40-45学分,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必要的实践性环节等;双学位总学分50-60学分,包括必要的技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相应的实践性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所修课程必须是专业主干课程,具体由各专业分别确定。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第二专业教学管理工作主要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五条 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本学院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安排、成绩考核、日常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实践教学的落实、教材的选定和毕业资格初审等。教学计划、教学任务落实、成绩管理等均需要在教务管理系统里填报。教务处负责教学运行监督、资源协调、教材供应、毕业资格审核和证书制作等。
第十六条 第二专业一般单独编班进行教学,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双休日或暑假上课。如第二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实践环节时间安排有冲突,应优先参加主修专业的实践环节,学生凭主修专业学院证明向第二专业主办学院请假,经同意后可以免听部分课时,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同一名称课程,第一专业已修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第二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考核成绩合格,可直接取得该课程学分;已修课程学分数小于第二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时,应重新选修该课程。第二专业修读的课程不能认定主修专业的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第二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按照第一专业课程的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严格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所有双学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须进行公开答辩。
第二十条 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过程中,如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诫,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取消其第二专业修读资格,按退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专业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与主修专业同步修读完成。
第六章 结业资格审定、证书发放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辅修专业所有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达到辅修专业条件者,毕业时单独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完成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达到第二专业毕业条件者,毕业时单独发给学校授予的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完成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且第二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毕业时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修读双学位,未达到双学位要求,但修读课程和学分数达到双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者,按双专业发证书,其余合格课程按选修课记;修读双专业,未达到双专业要求,但修读课程和学分数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者,按辅修专业发证书,其余合格课程按选修课记。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第二专业结业成绩单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提供,教务处审核盖章,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转至学生所在学院,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主修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无论第二专业学分数是否完成,均不发给第二专业相应证书。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专业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及管理按照浙江省及中国计量大学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须按学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交费收据到第二专业所在学院登记并办理听课手续。逾期不交学费登记者,按自动退修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量院〔2016〕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