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大学本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中量大〔2020〕46号)

为加强我校本科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学生的选拔

(一)申请参加有奖学金资助的出国(境)项目的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组织专门的选拔。

(二)申请参加无奖学金资助的项目按照具体项目要求执行,由项目执行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后确认人选,学校一般不组织专门的选拔。

二、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参加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离校前须凭录取通知或者相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交流学习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学校以出国休学方式进行学籍变更;学习时间少于6个月的,视学时延误情况决定学籍变更方式并予以公布。

(二)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交流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继续参加原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继续完成学业;如无特殊原因,交流学习期满后逾一个月未回校办理继续学习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无故延长交流学习时间或者在交流学习期间转往其他学校,否则其在延长或擅自转校交流期间内的经历及学分不被学校认可,所造成的旷课等情况按照《中国计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处分。

(五)学生在交流期间仍须遵守我校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须按照《中国计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处分。

(六)学生交流学习时间视为学生的弹性学制,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修读年限6年。

三、交流学生的学分认定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原则上应参加与在国内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属于我校与交流学校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的专业,则交流学生应当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

学习交流分为文化交流与学术交流两类,其中文化交流包括主题研究、访问考察、访问演出、夏(冬)令营、参加文体比赛等形式;学术交流包括交换生、攻读学位、科学研究、学科竞赛、专业实习等形式。

(一)文化交流活动的学分认定

学生赴国(境)外文化交流,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专业相关性审核后,可认定为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或认知实习等实践环节。交流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环节教学周数。学分认定后,学生成绩按培养方案实践环节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二)学术交流课程的学分认定

1.如课程与我校培养计划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认定,按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如课程在我校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为选修课学分。

(1)如课程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具有专业相关性的,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2)如课程不具有专业相关性,可认定为全校性公选课程学分;

(3)课程学分按16学时对应1学分进行换算;

(4)按交流课程的实际名称与换算后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三)成绩换算与登录

1.如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以百分制或五级制(A、B、C、D、E)成绩记载,其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

2.如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其他标准记载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转换(见附件)。

3.无课程成绩的,认定后的成绩原则上不高于75分或相应计分等级。

4.成绩认定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1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四)认定流程

1.交流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复核其出国(境)交流学习批复手续和国(境)外成绩单(或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内容简介)。

2.交流学生应当在完成交流学习回校报到后2周内,填写《中国计量大学国(境)外学习交流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上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和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无成绩单的附上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内容简介及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学院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3.学分认定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课程及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材料复印件报教务处备案,原件由各学院保存。

4.交流学生经课程和学分认定,完成我校培养计划中除毕业设计及论文以外课程的规定学分后,经学校同意,可申请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设计及论文(具体要求同在校生),但必须回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方给予认定毕业论文成绩。

四、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课程考试管理

(一)因参加我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而造成未能按时参加本学期课程考试的,学生可在出国(境)前办理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的缓考申请(校设选修课除外);若因交流学习项目仍无法参加缓考的,学生可根据国际教育学院开具的证明向学校提出免交重修费及参加下一次考试的申请。因交流学习项目无法参与校设选修课考试的,该校设选修课成绩不计入奖学金评比成绩。

(二)学生因参加我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受到学业警诫的,可根据相关证明申请免除受影响当学期的一次学业警诫。

(三)若学生在出国(境)前已参加我校某课程的期末考试但未能通过,回国后又未能准时参加补考而需要重修的,学校不予以免除重修费用。

(四)大学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因参加我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而无法参加思政类课程考试的,回校后给予一次考试机会。

五、交流学生的学历和学位

交流学生经过课程成绩和学分互认,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学校学历学位授予要求的,可授予我校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交流学生的安全与纪律

(一)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严禁参与邪教和敌对组织活动;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民族、文化及风俗习惯;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二)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交流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交流学校的管理。

(三)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等。

(四)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妥善保管个人护照等相关证件,经常检查各类证件的有效期限,确保合法居留权。

(五)如相应项目配有带队老师,学生应遵守项目的组织管理,听从带队老师的统一安排。

七、学生交流学习期间的费用

(一)学生交流学习期间,学费等相关费用按交流学习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生须向我校缴纳专业注册费。学分学费根据实际情况缴纳如下:

1.交流学习学生向交流学校全额缴纳学费的,可免缴实际认定课程的学分学费;

2.交流学习学生免缴交流学校学费的,须向我校缴纳实际认定课程的学分学费;

3.交流学习学生向交流学校缴纳部分学费的,须按比例向我校缴纳实际认定课程的学分学费。

(二)学生交流学习期间,在本校的住宿按后勤服务中心有关规定处理,在交流学校的住宿安排按交流协议或者交流学校的规定执行。

(三)学生交流学习期间,除可享受交流协议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其他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四)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校签有合作协议的出国(境)项目。

(二)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本科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学分认定实施细则》(量院〔2011〕69号)及《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课程考试管理办法》(量交流〔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