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和加强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正式注册在籍且在校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校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制订相应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和用人单位(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学校、学生、用人单位(部门)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分类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校内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的本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各学院自主管理学院内勤工助学活动。
校内各单位(部门)及各学院应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人员聘任、岗位培训、安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和工资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中国计量大学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对于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校规校纪处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申请
第九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按一定审批程序设立、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设岗原则。学校坚持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从学校工作实际出发,尽可能满足学生的勤工助学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正常学习期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岗位申报。
(一)申报固定岗位用工计划。由校内各用人单位(部门)在每年9月15日前,书面提出年度勤工助学用工计划(包括明确的岗位数、工作量、实施管理的人员和方式等),填写勤工助学用工计划表并报学生处。
(二)申报临时岗位用工计划。由校内各用人单位(部门)在每月25日前或勤工助学活动开始前3天填报勤工助学用工计划表,报学生处。
各用人单位(部门)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由学生处进行协调更换。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申请。采用自我推荐和各学院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人选确定原则: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优先;
(2)有个人特长者优先;
(3)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4)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及发放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工作按月计酬,原则上不超过600元/月(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15元(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完成工作情况、酬金数额报学生处审批,计财处负责核发。
第五章 勤工助学奖惩
第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的工作表现,一般不在学生综合量化测评中加减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有下列情形时,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停发报酬:
(一)不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工作,经整改仍不能胜任岗位和工作;
(二)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专业学习;
(三)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四)利用勤工助学的机会违反校纪校规者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五)违反劳动纪律、法律法规,造成损失。
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已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对用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终止其参与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追缴劳动报酬等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勤工助学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以学校按规定划拨的勤工助学经费作为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勤工助学经费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以及与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