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所评定学年内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联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学院普通本科生数在全校普通本科生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三者均不可重复申请获得。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学校;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推荐名单,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荣誉均可兼得。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计财处、纪监室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中量大〔2020〕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