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预科、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7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所评定学年内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且积极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
(七)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学院普通本科生数在全校普通本科生数中所占比例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中所占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当学年学校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在学工系统上“奖助学金管理——奖助学金申请”栏目进行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学院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学校。
(三)党委学工部审核推荐名单,提出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党委学工部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年内国家助学金与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荣誉均可兼得。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计财处、纪监室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