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所评定学年内两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且至少获得一次二等或二等以上奖学金;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学院普通本科生人数在全校普通本科生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各学院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学校;
(三)学生处审核推荐名单,提出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实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计财处、纪监办、学生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