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含学生健康体质测试等)的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 对我校学生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和省级公务员考试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谈、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在考场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批评、处理,纠缠、谩骂监考教师的;
(八)其他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及考试结束后,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
(一)携带手机、手环、智能手表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允许带入的除外);
(三)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七)交换座位、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或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的;
(十)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和获得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门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二)其他利用欺瞒手段或不诚实行为,意图提高成绩或通过考核,作弊事实成立的。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一)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参与合伙作弊的;
(三)使用手机、手环、智能手表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因考试与成绩问题对教师进行威胁或进行贿赂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特别严重考试作弊:
(一)请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合伙作弊的主要策划者;
(四)买卖试卷或答案参加考试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经视频巡考或举报,查实违纪、作弊事实成立的,参照以上违纪、作弊行为的条款进行认定。
第十条 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认定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照《中国计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量院〔2016〕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