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副校长担任组长,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技处、研究生院、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分管实验室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二)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四)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综治委的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协调、督查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特种设备、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以及病原微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核;加强对实验项目的安全性审核;加强教学、科研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实验室的安全隐患排查以及整改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党政领导主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各学院、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分管实验室领导、系所负责人、实验中心主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等人员组成;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健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学科特色应急预案、卫生安全检查制度、值班制度等);
(三)研究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对实验室设施或设备的安全性论证,组织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
(五)组织、协调、督促所属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六)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封门整改;
(七)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八)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评价、审核工作;
(九)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条 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是本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健全实验室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台帐等);
(五)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六)做好卫生和检查工作,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者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要从严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二)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健全审核把关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保管、使用、废弃物处置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学校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包括气瓶、储气罐、高压灭菌锅等压力容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申购、使用、保管、处置等过程。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指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七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和处置。不得将实验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危险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校危废中转站,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尤其要加强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三)除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外,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须将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手机长号)等信息统一制牌,粘贴于实验室门口,便于督查和联系,实验室内安全信息牌信息完备,危险性实验室门上必须有观察窗,并且没有遮挡。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他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实验中心保管。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内容,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和各单位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
(二)各学院、中心做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记录,每月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上交《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梳理,落实责任并切实整改。
(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发出《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严重的将予以网上通报。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予以“封门”处理,直至整改完成可重新启用。
第二十四条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单位、保卫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告。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要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十七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每年组织新教工、本科和研究生新生以及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准许,并熟知实验室安全规定,同时有本校人员陪同才能开展实验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须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量院〔201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