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晚自修制度,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我校的学风建设,特指定本办法。
一.一二年级新生原则上在指定的教室内参加统一组织的晚自修,时间为每周日至每周四18:00——21:00。晚自修地点由教务处与各二级学院协商后进行安排,学生班级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换晚自修地点。
学校提倡学生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二.晚自修实行考勤制度,各班班长、学习委员负责本班的晚自修考勤,并定期汇报给分院学工办。教务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将不定期对各班级晚自修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通报各学院。各二级学院定期公布检查结果。晚自修出勤率低于90%的班级将不得参加本学年“优良学分班”的评比,该班主任也不得参加本学年“优秀班主任”的评比。
三.对于无故不参加晚自修或迟到、早退的学生的处理办法,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
四.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晚自修,须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
五.对于有选修课或参加集体活动的同学,须到各班班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告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备案。
六.对于要求长期不参加统一组织晚自修的学生,本人须与所在二级学院签订保证学习时间及学习效果的承诺,经班主任、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方可自行安排晚自修。
七.晚自修期间学生不得大肆喧哗,不得在自修教室使用手机,不得进行与学习无关的其他活动。
八.晚自修期间,学生应注意仪表整洁,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不得带任何食物进入教室,教室内禁止吸烟。
九.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