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担任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学生辅导员助理工作,简称助管、助教、助研和助理辅导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 “三助一辅”工作由研工部牵头,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学工部、计财处和相关学院共同开展。研工部负责制定研究生“三助一辅”相关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工作的开展与实施;用人单位负责岗位聘任、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三助一辅”岗位按照“按需设置、分类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设置。
1.助管岗位面向学校职能部门、研究生教育学院、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平台设置。
(1)职能部门助管岗位由部门提出申请,研工部根据经费情况统筹设置,临时短期聘用助管须经研工部同意后,方可设置。
(2)研究生教育学院、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平台助管岗位由所在学院设置。助管经费由研工部根据经费预算核拨至学院。
2.助教岗位面向本科数学、物理等公共基础课程,研工部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设置,人事处支出经费。
3.助研岗位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4.助理辅导员岗位由学生处统筹设置,人事处支出经费。
第五条 助管、助教、助理辅导员岗位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应适宜研究生承担,不得设置以下几种岗位:
1. 影响研究生学习、科研和身心健康的;
2.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3. 需研究生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
4. 涉密岗位。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任
第六条 “三助一辅”岗位聘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助管、助教、助理辅导员岗位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且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和科研,每位研究生原则上只能担任助管、助教、助理辅导员其中一个岗位。考试不及格或受违纪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
第八条 “三助一辅”岗位申请与聘任程序。
1.助教按学期聘任;助理辅导员、职能部门助管按学年聘任;学院助管由学院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聘任时间。
2每学年(学期),研工部、学院发布助管、助教和助理辅导员申请通知,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填写申请表。用人单位组织面试,确定聘用人员后,报研工部审核、汇总后公布。
3.助研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科研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考核
第九条 助管担任学院、职能部门的行政和实验室管理的辅助工作。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内容时,应充分重视对研究生责任意识、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助教担任教学辅导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等,设岗教师应科学设计助教工作内容,通过参与课程教学准备、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等工作,加强对研究生教学能力培养,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第十一条 助研要积极参与指导教师课题,指导教师应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条件,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科研训练。
第十二条 助理辅导员担任学院辅导员辅助工作,协助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性质,对所聘研究生进行指导与培训:助管岗位应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加以指导;助教岗位应给予有关课程基本技能、基本知识培训,明确教师对助教的指导责任和指导要求;助研岗位由指导教师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研究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助理辅导员由用人学院根据其研究生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定期对研究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报研工部备案;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可终止其工作,并停发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退岗。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标准和发放要求。
1.助管:职能部门助管津贴按450元/生/月发放,每两个月考核发放1次;学院助管岗位津贴根据实际工作量发放,不超过700元/生/月;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5元;
2.助教:岗位津贴1500元/生/学期,按学期考核发放;
3.助研:岗位津贴理工类不低于400元/生/月,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00元/生/月;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发放应符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4.助理辅导员:岗位津贴1000元/生/月,享受教师饭卡补贴,按月考核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中量大〔2017〕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