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

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担任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学生辅导员助理工作,简称助管、助教、助研和助理辅导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  三助一辅工作由研工部牵头,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学工部、计财处和相关学院共同开展。研工部负责制定研究生三助一辅相关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工作的开展与实施;用人单位负责岗位聘任、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三助一辅岗位按照按需设置、分类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设置。

1.助管岗位面向学校职能部门、研究生教育学院、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平台设置。

1)职能部门助管岗位由部门提出申请,研工部根据经费情况统筹设置,临时短期聘用助管须经研工部同意后,方可设置。

2)研究生教育学院、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平台助管岗位由所在学院设置。助管经费由研工部根据经费预算核拨至学院。

2.助教岗位面向本科数学、物理等公共基础课程,研工部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设置,人事处支出经费。

3.助研岗位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4.助理辅导员岗位由学生处统筹设置,人事处支出经费。

第五条 助管、助教、助理辅导员岗位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应适宜研究生承担,不得设置以下几种岗位:

1. 影响研究生学习、科研和身心健康的;

2.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3. 需研究生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

4. 涉密岗位。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任

第六条  三助一辅岗位聘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助管、助教、助理辅导员岗位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且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和科研,每位研究生原则上只能担任助管、助教、助理辅导员其中一个岗位。考试不及格或受违纪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

第八条  三助一辅岗位申请与聘任程序。

1.助教按学期聘任;助理辅导员、职能部门助管按学年聘任;学院助管由学院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聘任时间。

2每学年(学期),研工部、学院发布助管、助教和助理辅导员申请通知,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填写申请表。用人单位组织面试,确定聘用人员后,报研工部审核、汇总后公布。

3.助研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科研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考核

第九条 助管担任学院、职能部门的行政和实验室管理的辅助工作。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内容时,应充分重视对研究生责任意识、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助教担任教学辅导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等,设岗教师应科学设计助教工作内容,通过参与课程教学准备、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等工作,加强对研究生教学能力培养,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第十一条  助研要积极参与指导教师课题,指导教师应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条件,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科研训练。

第十二条  助理辅导员担任学院辅导员辅助工作,协助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性质,对所聘研究生进行指导与培训:助管岗位应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加以指导;助教岗位应给予有关课程基本技能、基本知识培训,明确教师对助教的指导责任和指导要求;助研岗位由指导教师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研究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助理辅导员由用人学院根据其研究生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定期对研究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报研工部备案;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可终止其工作,并停发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三助一辅工作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退岗。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标准和发放要求。

1.助管:职能部门助管津贴按450//月发放,每两个月考核发放1次;学院助管岗位津贴根据实际工作量发放,不超过700//月;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5元;

2.助教:岗位津贴1500//学期,按学期考核发放;

3.助研:岗位津贴理工类不低于400//月,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00//月;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发放应符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4.助理辅导员:岗位津贴1000//月,享受教师饭卡补贴,按月考核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9月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中量大〔201792号)同时废止。